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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18/4/26 1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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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本,起着基础性、导向性、示范性和决定性作用。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2017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332号),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做了详细部署,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文件要求以及《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总体情况

 《实施意见》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与国家部委相关文件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进行了充分衔接,广泛征求了21个市(州)、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近日,经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社会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注重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诚信施政水平。

《实施意见》由3个部分组成:总体要求(含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并以附件形式对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政务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体系,将各级政府、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省级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预警系统;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政务公开透明,守信践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完善,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公权在法治和阳光的轨道上运行,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形象和公务员队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形象深入人心,社会风清气正,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良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四、重点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等3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在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方面,提出了建立专项督导机制、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等重点任务。

 二是在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方面,明确了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等重点任务。

 三是在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方面,将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治理重点。

 五、《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明确重点领域。《实施意见》提出要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特别是要对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加快建立失信档案,完善惩戒措施,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实施意见》指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债务领域、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完善政务责任制度,降低政务失信风险。

 二是建立失信记录,完善信用修复。信用记录建设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明确界定了政务失信记录的范围是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给予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四大类失信信息。同时,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注重奖惩结合,落实责任到人。《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上级专项督导机制、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估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全方位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的监督力度。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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